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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Z3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01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安徽**农林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路**号**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M*****小型汽车行驶至滁州市南谯北路与西涧路交叉口向北100米(北关大桥)时,被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饮酒前科证明、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学松

检察官助理  韦桂杰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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