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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7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街道**区**路39号(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镇**村**滩2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12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0时37分,被告人王某某持C1证驾驶浙CX73K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寿县板桥镇派出所至镇政府中段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33mg/100 ml,随即交警将王某某带至板桥镇协和医院抽取血液样本两份,经鉴定,王某某血样内乙醇含量为167.2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国彦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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