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7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巷**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持有驾驶证,准驾车型C1,本案中准驾车型不符)酒后驾驶一无号牌白色本田两轮摩托车在临泉县**街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街**小区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8ml/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
5.血样提取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坤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街道**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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