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宁德市蕉城区**乡**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沿**路自西向东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路段被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被告人王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送至宁德市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51.85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7日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何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 珍
2020年5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乡**村**路**号,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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