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单县人,户籍在山东省单县**镇**街**村**街**号,系个体。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银川市兴庆区南绕城高速路行驶,后行驶至敬德街与宝湖东路交叉路口向北20米处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3.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报告;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俊峰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6158****。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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