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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住河南省荥阳市******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政治面貌群众,无业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3时55分许,在二广高速**公里处,王某某驾驶豫******号车逆行撞护栏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路产损坏,后对王某某进行抽血化验,并于2019年9月29日委托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液进行检验。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7mg/100mL。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对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朴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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