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所在地:威远县**镇**村**组**号,住威远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岳父徐某某家中吃饭并饮酒。当日14时06分许,王某某驾驶川CA****小型轿车,从威远县界牌镇花园村往威远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途经威自路黄天坝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发现其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后将其带往威远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血液提取表、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晋军
检察官助理:闵成英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84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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