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荣成市**员工,户籍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现住山东省荣成市**南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0时45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持证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威海市塔山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李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8.88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飞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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