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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村**村**号,现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号, 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天津港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天津市**货运有限公司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及挂靠在该公司的津C****6半挂车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仍然承接河北省沧州市**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运输氢氧化钠的代理委托,安排津C****6半挂车将装有的1集装箱氢氧化钠(箱号:GCXU209****)从河北省沧州市运抵天津港**国际码头有限公司集港,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疆海事局查获。经鉴定,箱号为GCXU209****的集装箱内的货物为氢氧化钠,属于危险化学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鉴定意见;

4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指使他人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三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娜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18222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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