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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91993********,汉族,初中文化,西青区**道**,出生地河南省社旗县,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镇**村**庄,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道**园**-**。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鲁AF****黑色东风日产小型轿车,沿本市河西区黑牛城道由西向东行至紫金山路交口等待交通信号灯时,在车内熟睡,后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4mg/100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身份证明、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文峰

代理检察员:杜梅华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西青区**道**花园**。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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