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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82********,汉族,中专文化,住天津市西青区**街**园**号楼**门**号。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19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0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核定载客为10人的牌照为津B****8的白色金杯牌中型客车,沿天津市北辰区佳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佳宁道菜市场西侧小道路口处,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双口大队民警查获。现场清点车上共有22人,属于严重超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2、户籍信息等书证;

3、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超载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巩宝强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西青区**街**园**号楼**门**号,电话号码:15002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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