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6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园**号,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津D****2号比亚迪牌小轿车,从本市东某某崂山道康泽家园小区出口门前倒车时,与席某某的冀T****B小轿车左前部接触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某驾车逃逸,沿崂山道行驶约100多米与停放在崂山道南侧的鄂A****7号面包车和一辆报废汽车相撞,后被抓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并逃逸,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