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8********,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幢**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张某等人在秦州区**巷**公司附近吃饭期间饮酒,后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E*****的两轮摩托车从**巷出发,行驶至**路中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的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萍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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