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个体,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街西**巷,现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天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1月7日00时48分许,醉酒后驾驶新A2****号丰田牌小型客车,行驶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三街翠泉路路段时被夜检夜查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依波力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天山区司法局调查函回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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