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1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过一次退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2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未戴安全头
盔,醉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二轮摩托车,沿普兰店区柳姜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该线2km+710m处,未按车道行驶,被同向后方宋某某驾驶辽B****0号(辽B****挂)汽车追撞,致车辆损坏,王某甲受伤。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中乙醇含量159.0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 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王某乙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提取血样照片及登记表、扣押车辆凭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广华
代理检察员: 隋 新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5524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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