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

自然概况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21966********,汉族,中专文化,系大庆**公司**,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9月21日

诉讼过程

及权利告知

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12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1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奔腾牌小型轿车(牌照为黑E****H),沿大庆市萨尔图区中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三路西侧距离友谊岗两公里处时,与被害人董某某驾驶的黑色雅阁牌小型(牌照为黑E****T)驾车相撞,致使车辆受损,董某某一方报警。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会战大队民警在现场将王某某查获。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7mg/100ml。随后王某某又被带至大庆油田总医院抽取血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3.5mg/100mL。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会战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起事故主要责任,董某某承担此起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王某某已赔偿董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证据清单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卡口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信息说明、证明、调解书、收条;

2. 证人证言:证人伊某某、任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 鉴定结论: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笔录、勘验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7. 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从轻

情节

法定

坦白;认罪认罚。 

酌定

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从重

法定

酌定

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量刑建议

拘役

二个月

罚金

6,000元

附项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处所: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晓丽           

2020年1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