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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4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71********,中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号,住四川省江油市****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喝茶后,其驾驶川B5****号小型轿车由江油市诗城路方向沿江油市涪江路往江油市五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江油市涪江路中坝剧场路口地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川H9****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从送检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德方

                           检察官助理:范磊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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