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镇**路**段**幢**单元**层**号,因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3时0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A4****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昭觉县解放路往中学路方向行驶被民警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酒精含量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187.8mg/100ml。王某某血样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9.3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
检察官助理:雷云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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