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4********,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于2020年5月13日23时许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由成都市青羊区**巷子**号地下停车场内往停车场出口方向行驶时,与何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的川A*****号小型越野汽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民警到达现场并将王某某挡获。经抽血检验,王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86.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对何某某赔偿汽车损失费700元,何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出具谅解书,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跻智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82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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