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30分至次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先后在成都市双流区仁和路一餐馆及人民南路一KTV喝酒,结束后,王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明锐牌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搭载二人沿二环高架由万象城方向往东大路方向行驶,1时50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王某某随后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栏逃跑,被民警追回。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209.5±10.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沁延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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