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威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连界镇人民街时被民警查获,当场对其酒精检测显示为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抽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4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表、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定均
检察官助理:刘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9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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