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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2********,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月4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华阳安公路二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安公路二段416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良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28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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