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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集团)公司**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0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B*****号小型客车,沿嘉峪关市河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华路向西100米南侧非机动车道时,与停放在此处的甘B*****号出租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37.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博伟

 检察官助理:崔晨光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电话1529378****;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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