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一部刑诉〔2020〕Z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厂家属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2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0****号小型轿车,从龙泉寺山下农家院出发,沿河滨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湖滨信用社前时,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5.37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磊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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