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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一部刑诉〔2020〕Z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厂家属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2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0****号小型轿车,从龙泉寺山下农家院出发,沿河滨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湖滨信用社前时,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5.37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磊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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