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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镇**庄**街**区**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B****小型轿车行驶至曹妃甸区南堡开发区**路时,被唐山市曹妃甸区交警三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5.95mg/lOOmL,被告人王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本、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认罪认罚书、现场检测报告、住院病历等;

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文良

检察官助理:张学茹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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