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76********,汉族,初中文化,****商砼站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乡**村**组,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Z****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哈尔滨市阿城区龙晟小区门前与物业保安产生争执,保安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将王某某抓获,并移交至哈尔滨市阿城区交警大队调查处理。经法鉴,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05.5312mg/100mL。
经侦查,2020年9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王某某被抓获现场视频、采血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 叙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乡**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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