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81969********,汉族,小学文化,通河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美缔牌电动三轮车在通河县三站镇学府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G102国道(京抚公路)交汇口北侧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7.9069 mg/100ml;该车属机动车范畴。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及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检察官助理:孙思博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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