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镇**村**组**号,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黑A***R的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学府三道街交口处时,将同道同方向由李某某驾驶的黑A***1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和张某某驾驶的黑A***5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追尾,发生了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95.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时所驾驶的车辆;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红谊
检察官助理 王纪颖
2020年10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