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无,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78********,汉族,职高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5日14时33分,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委路口调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0.13mg/100ml,王某某对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无异议。本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平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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