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公诉刑诉〔2018〕1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60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叶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4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6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白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叶县叶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国道234公路交叉口左转弯叶县汽车站门口路段时,与沿国道234公路由北向南行驶郑某某驾驶的豫******号捷达牌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1.22mg/100ml。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5.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安民
检 察 员:阴云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