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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台州市集聚区**公司副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单元**室。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7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分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浙DX****号小型轿车,沿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路与**路路口往北约8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及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舒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惠招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750****

2.案卷材料和电子证据光盘一张,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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