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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镇**村**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处于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湘M3****小型普通客车上公路行驶。当行驶至博罗县龙溪街道广汕公路高速路口路段时,撞到公路边上的树木,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抽血检验,王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47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雨亮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6569****。

2.案卷材料3册和证据目录1份。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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