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93********,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第*师垦区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址新疆博乐市**团**小区第**栋**户。2014年6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博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00时3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博乐市联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客管办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14mg/100ml。2020年10月28日,经博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42.258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新龙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新疆博乐市**团**小区第**栋**户。

2.案件材料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