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75********,汉族,大专肄业,**电气南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职工,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路**号,现住南阳市**路**小区**号楼**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1时30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经属性鉴定为机动车范畴内的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南阳市工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宛城区财政局门前处时,将行人郝某某撞倒,造成郝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和郝某某家属均报警处理,王某某将被害人郝某某送至医院后垫付1000元住院费用,后因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而未进行后续赔偿。经事故大队认定,王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对抽取的王某某静脉血送检,南阳市交通事故鉴定所作出(宛)公(交)鉴(酒)字[2020]0294号血醇鉴定报告,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1.95mg/100ml,王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等书证;2.血醇鉴定报告、机动车属性检验报告;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郝某某陈述;5.执法纪录仪记录的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自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初犯、认罪。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东翔

检察官助理:李喆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