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4********,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住江西省南昌县**镇**路**号**4栋**单元**,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大道**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点1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赣******小车在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南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到南昌市第五医院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王某某现场吹气结果为118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3.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全项、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4月25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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