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湾里**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2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处以罚款2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朋友在南昌市湾里“网红烧菜馆”吃饭,王某某喝了约三四两“牛栏山”白酒。当晚20时许,王某某吃完饭后驾驶车牌号为赣******的金色广汽传祺牌小型汽车搭乘陈某某沿湾里大道前往南昌市新建区兴国路附近给朋友送房间钥匙,随后又原路返回湾里。当晚20时42分,王某某驾驶小车行至湾里大道天宁东路口时,遇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湾里大队民警正在开展酒驾整治,民警在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时,发现其呼气值为10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四医院抽血待查。2020年10月23日,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1.99MG/100ML,达醉驾标准。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湾里大队民警传唤归案。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行驶轨迹、卡口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坚
检察官助理:顾斌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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