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网约车司机,住南京市建邺区**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06年12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18000元;于2007年1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36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AX****”号小型网约轿车,从本市建邺区所街行驶至兴隆大街与凤台南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65.6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从业资格证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明
检察官助理:田园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建邺区**园**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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