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4197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中华******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大道**号**栋**单元***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私自驾驶车主胥某某的号牌为京N****3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国机大厦北侧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六里桥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已赔偿车主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涉案车辆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保险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到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胥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抽血检测等录像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110接处警记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私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中坚
检察官助理 陈慧权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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