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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楼**门**号,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时5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灰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N****1)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街道段工体北路东四十条桥东侧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车辆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等;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蕾蕾

检察官助理:秦  腾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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