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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镇第**居委**委**组**号,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载人、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扎鲁特旗**镇**粮库西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86.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无犯罪前科记录证明、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发还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罚末款专用收据、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

2.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4. 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载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晓辉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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