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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乌海市海南区,住乌海市海南区******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蒙CNB***号小型轿车,沿乌海市海南区海惠公路曙光村村村通路由东向西倒车时,与车后靳某某停放的蒙C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55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鹏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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