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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7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青海省民和县**镇农民,住**镇**村**社**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2时32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镇**路时,被正在执勤的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民警查获。经采集其血样并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5、抓获经过;6、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剑秋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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