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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9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镇**村**号,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镇。20197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苇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7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尚志市公安局一面坡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苇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苇河林业局通铁路一家烧烤店饮酒后准备回家休息,其独自驾驶号牌为黑A****C号小型轿车,从苇河林业局通铁路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至苇河林业局南环路与兴林路交叉口时,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苇河分局交警大队民警路检时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伟艳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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