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80********,黎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住海南省五指山市**镇**村委会**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11时许,王某甲在五指山市**镇**村喝酒,当日18时许喝酒完毕后,王某甲便驾驶琼DE****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往五指山市水晶国际酒店方向行驶,当行驶到五指山市河北西路中桥北转盘处时,与王某乙驾驶的琼D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乙轻伤二级,两辆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我局民警对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便到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内提取了王某甲体内的血样。2020年6月16日,我局民警将王某甲的血样送至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乙醇含量鉴定,检测结果为:王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是366.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DE****号牌普通二轮摩托;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说明等;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份;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艳艳
检察官助理: 曾 亿
2020年10月14日
附注: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住址:海南省五指山市**镇**村委会**队;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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