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5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小型轿车行驶至镇雄县**路与**岔路口时撞到行人郎某某,后将郎某某送到镇雄县人民医院,民警赶到医院后发现王某某有酒驾嫌疑,将其带至镇雄县建华医院抽血备检。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9.7mg/100ml。
经镇雄县公安局道路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镇雄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对方,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乾虎
检察官助理:唐巍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