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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219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家住澄江县**街街道**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日被澄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仙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4.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缓刑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并处罚金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丹

代理检察员:施建玫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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