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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街**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在家中吃饭饮用了一两多50度白酒,后驾驶车辆前往大兴镇上取包裹,途径在**镇**街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甲的血液中检验有乙醇成分,浓度为24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及辩解;

证人王某某证言;

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水清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68971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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