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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委**组**号,住昆明市**小区**栋**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于2019年09月22日0时左右,酒后持他人驾驶证驾驶云******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延昆明市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北京路**路交叉处时,其所驾车辆撞到道路上等待红灯的云******“大众”轿车,并致“大众”车前移撞到云******“捷达”轿车,造成三车受损、“大众”车乘客马某某轻微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离开车辆跑进旁边小区地下停车场,后被前来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查获,面对民警盘问,王某某拿出胡某某驾驶证试图隐瞒无证驾驶事实。经对被告人王某某血样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67.16mg/100ml(乙醇/血)。现被告人王某某已对其行为造成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事故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处理协议书、赔偿协议、书条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窦某某证言人张某某证言,证人马某某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证人胡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5582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19)痕鉴字1693号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梅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88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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