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住呈贡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云******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韶光街与春融东路交叉路口以西100米处与云******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抽血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丁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虹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529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壹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补充材料附卷收据原件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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