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住呈贡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云******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韶光街与春融东路交叉路口以西100米处与云******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抽血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丁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虹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529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壹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补充材料附卷收据原件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