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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彝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21992********,中专文化,云南省鲁甸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号,暂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镇**号**道**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云******号“****”牌小型轿车由云南省安宁市*****小区**酒吧楼下驶往安宁市**烧烤店。5时49分许,当其驾车沿云南省安宁市**路由西向东以约为33km/h的速度行驶至安宁市**路段时,所驾车辆驶出道路南侧路外,车头右前角与道路南侧路外***小区围墙及人行道内的绿化树木相撞擦、发动机舱盖与沿人行道由东向西行走的被害人鲁某某相撞擦,致被害人鲁某某受轻微伤,车辆及绿化树木、**小区围墙部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鲁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07.87mg/100mL。

上述事实,卷内依法有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人员信息查询、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苏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血样中酒精含量、车辆性能、车体痕迹、伤情等鉴定;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宁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712****。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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